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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字体:
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284    更新时间:2011-12-27    

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重大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为全面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二、基本任务

探索研究基础教育的教学规律,借鉴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引导教师正确实施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基础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坚持基础教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和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将教学研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教学研究机构的工作职责,制定完善教学研究工作条例和教研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制度建设,把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建成当地教学研究、教学指导、课程发展、教师培训和教学资源中心。做好教学研究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为教学研究机构高效运转提供组织保障。为教学研究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不断改善教学研究工作条件,逐步实现教学研究手段的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要经常性地实地调研指导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教学研究机构要自觉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方式,主动接受工作监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教学研究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为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保障。

(二)政策支持。各、州、市编制部门应结合本地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确定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学研究机构的编制,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门类及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学科教研员。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实际需要,为每个学科至少配备1名教研员。教学研究机构教研员应占到单位总人数的75%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教学研究机构的编制不被挤占或他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教研员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适当增加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中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地(州、市)以上教学研究机构的教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科研人员的职称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地在特级教师、名师等评选中,应给予教研员一定的指标,对优秀教研员、教学研究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卓有成效的教研成果给予奖励和组织推广。

(三)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学研究机构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教研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和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新录用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责任心强,热爱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有8年以上从事基层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经验;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素养、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和指导与管理教学的能力;第一学历必须达到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所有教研员原则上都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四)经费投入。各地要建立教学研究机构公用经费保障体系,每年在教育经费中列出一定比例用于教学研究工作,并逐年有所增加。设立一定数量的基础教育教学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课题研究、重大教学成果奖励和优秀教学成果推广等,确保教学研究工作良好发展。

(五)制度保障。

1、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每个教研员至少指导一个片区,重点指导一所学校的校本教研工作,通过区域教研、联片教研、网络教研、送教下乡、专题讲座等途径帮助中小学做好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工作等。自治区及地(州、市)的教研员每年至少有3个月,县(市、区)教研员每年至少有一半时间深入学校开展工作。

2、教研员培训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教研员教育培训机制,将统一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将学习研究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教研员的专业素养。

3、教研员考核制度和教研员聘任、退出机制。聘请一批有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科研能力较强的一线教师、校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研员,并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待遇。坚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两年内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研究成果或经考评学校多数教师评价为不满意意的教研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4、教学研究机构评估机制。自治区教育厅要及时制定完善自治区《区、地、县三级教学研究室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定期对教学研究机构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教研工作、工作条件等进行督导评估。各地要积极推进教学研究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将教学研究工作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学校综合办学水平和效益的重要指标,并列入教育强县、示范性中小学(幼儿园)评估验收的评价指标体系中。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教学研究机构:积极为自治区教育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科学依据;开展双语教育研究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研究;组织开展教育整体改革试验或引进推广国内优秀教育研究成果;指导各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管理自治区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开展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组织对地、县两级教学研究机构评估;对中小学教师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开发地方课程以及优质的课程资源。

(二)地、州、市教学研究机构:加强对区域内基础教育的教学研究;配合自治区教学研究机构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或推广优秀教育研究成果;指导县(市、区)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管理本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组织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业务培训,指导学校开发校本课程。

(三)县(市、区)教学研究机构:加强对本地中小学的教学业务指导,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转变学生学习方式,着力提高教学效率,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积极开展各科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实践研究,落实三级课程的教学要求;主动配合上级教学研究机构开展教育现状调查和教育改革实验;承担或指导中小学开展小课题研究。

各级教学研究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有利于学生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的目的出发,以为基层学校和教师服务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工作目标,不断探索和完善教学评价制度和评价技术,加强对过程性评价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管理机制。积极通过送教下乡、结对帮扶、网络教研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教学研究工作的保障机制,努力提升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新政办发[2011]189号2011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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