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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法定基本条件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403 更新时间:2013-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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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案例分析】 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律授权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部门,国家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行政处罚的权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27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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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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