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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中的“罚款”规定无法律效力          【字体:
校规中的“罚款”规定无法律效力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79    更新时间:2013-02-23    


【案件事实】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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