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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教师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64 更新时间:2013-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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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现年13岁的王玲玲在某小学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王玲玲要数学作业,因王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王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王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王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王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学校先行承担了王玲玲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并根据赵某的过错程度向赵某进行了追偿。 【案例分析】 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一般而言,职务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往往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授权单位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本人获得的只是相应的酬金。法人的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如果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过错致他人损害,法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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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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