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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不良行为的学生仍然可以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47 更新时间:2013-02-20 | |||||
【案件事实】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案例分析】 学校的做法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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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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