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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一中寄宿学生夜间生病死亡家属闹校案          【字体:
邢台一中寄宿学生夜间生病死亡家属闹校案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666    更新时间:2015-09-28    

 

【案例】(资料来源:2015-09-25 邢台同城) 

死者家属

 今日中午15:14分,邢台第一中学在其官网做出回应,我们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

说明

张琪,女,2000年7月2日生,河北清河县人,高一年级(7)班学生。

2015年9月14日凌晨4:00左右,同宿舍的同学在睡眠中被惊醒,发现是张琪的腿脚在拍击床板,以为她是在做噩梦,试图叫醒她,但张琪呼吸急促,对呼叫没有反应。

4:30分左右,同宿舍的两位同学找来了宿管老师,宿管老师看到张琪四肢抽搐,无意识,情况比较严重,马上给家长和当天值班领导打电话报告情况,值班领导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赶到宿舍。在此期间,多次拨打张琪家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4:46分,120救护车到达学校,我校值班领导和宿管老师协助医生将张琪送到邢台市人民医院急救,经CT检查诊断为脑内出血,马上送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我校值班领导和宿管老师始终在场,及时办理了急诊、住院手续,并垫付了医药费。在此期间,接诊医生询问张琪有无既往病史,我校老师再次拨打家长电话,还是无人接听,只能发短信说明情况。 

学生家长于14日早晨7:00左右赶到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张琪还是于9月17日01:30不幸去世。 

以上是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均为事实叙述。我校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2015年9月25日 

 【律师点评】闹校无益甚至会触犯刑律,依法处理才是正道! 

       一、家属闹校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家属多人在校门口集结,将花圈放置有学校门口,在校门口拉横幅的行为已对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涉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本案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学生在校死亡,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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