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案例分析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父母没有剥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字体:
父母没有剥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97    更新时间:2013-02-20    

【案件事实】
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
小芳爸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
    关于印发《南疆双语教育质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
    邢台一中寄宿学生夜间生病死…
    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校长承担…
    教师行为失职,学校是否承担…
    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学校…
    学生嬉闹受伤,责任如何分担…
    小学寄宿生练习弯腰受伤,谁…
    学生校内醉酒死亡,谁承担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