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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作者:自治区人…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6232    更新时间:2016-10-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做好新旧职称(职务)的平稳过渡和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实施范围为自治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

民办中小学参照本办法组织参加教师职称(职务)过渡。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过渡办法

(一)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并受聘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称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但因岗位职数限制未受聘相应岗位的人员,保留原职称资格,按现聘任职务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系列的对应岗位。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竞聘程序择优聘用。

(三)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但在过渡前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已调离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岗位的人员,保留原职称资格,不进行职称过渡。

四、过渡程序                               

(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

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核定岗位职数。

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各地(州、市)根据核定的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统一组织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三)个人申请。

个人填写《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表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等。

(四)材料审核。

申报学校(单位)对申请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主要查看申请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备。

(五)单位公示。

申报学校(单位)对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在本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六)过渡审批。

申请过渡人员材料由学校(单位)审核后,报县(市、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上报材料包括《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附表2)、《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汇总表》(附表4)等,以及个人申请材料。

经认定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报(州、市)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办理过渡手续。在过渡工作完成后,各地(州、市)教育部门需将《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不一致人员花名册》(附表3)、《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汇总表》,统一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在各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州、市)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各地(州、市)要逐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领导主抓,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改和教育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查,保证质量。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材料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职业资格、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材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

(四)规范程序,把握重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严格时限,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州、市)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20168月底前全面完成。

 

附表:1.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

      2.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

3.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不一致人员花名册

4.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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