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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自治区人…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4453    更新时间:2016-10-2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6〕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6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按照做有历史责任感、做为人师表、做立德树人、做专业过硬的好老师标准,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自治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

民办中小学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要求,在自治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统一领导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具体负责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以及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各地(州、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地(州、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教育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评价标准应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方法,以及教学一线和农村教育实践经历等评价。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2.自治区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和发展需要,统一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各地(州、市)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评价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审细则,对于在南疆四地州任教的教师,以及农村艰苦边远学校和双语教育岗位教师,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三)健全评价机制。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责任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健全信访举报调查机制,营造公正、透明的评审环境。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强化职称的评价功能,将职称评审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进一步健全教师考核和聘后管理制度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的能上能下。

2.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数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核准名额评审。

3.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要向南疆四地州任教的教师,以及农村艰苦边远学校和双语教育岗位教师倾斜。对因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自身条件达不到评定标准而产生的高级职称空余岗位,各地区不得调剂使用和占用。

4.对于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

1.成立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2.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深入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开展调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我区中小学情况、教师队伍状况,以及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等,为改革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3.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11月)。

1.会议部署。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学习宣传。采用政策培训、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中小学教师明确改革工作的意义、内容、步骤和要求,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3.方案审批(2016年7月)。各地(州、市)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指导意见和方案,制定本地区的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并报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人员过渡(2016年78月)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各学校(单位)根据核定的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审核申请过渡教师的相关材料,对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报县(市、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认定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报(州,市)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办理过渡手续。

5.评审聘用(2016年811月)。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实施。各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6.经评审通过的各级人员,统一纳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各地(州、市)在评聘工作结束后,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611月底前报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州、市)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及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要逐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逐级推动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所需经费。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改革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州、市)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工作预案,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各地(州、市)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各地(州、市)在改革工作实施中,要妥善处理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和其他职称系列的关系,坚决防止和避免其他职称系列的“搭车”行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改革进展情况按阶段报送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教师申报、学校推荐、评委会评审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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