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政府文件 >> 新疆文件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作者:新疆维吾…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6296    更新时间:2016-04-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1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地方立法或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组织重大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自治区主席是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位副主席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协助自治区主席做好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助自治区主席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调并督促自治区副主席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4.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对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
  2.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主席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4.自治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位副主席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部门行业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席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监督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4.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副主席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5.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
  6.负责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7.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2.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范;
  4.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的核发和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规范,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7.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1.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4.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发展改革委员会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安排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并按相关规定对使用政府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规划衔接、论证和办理规划文本备案时,对安全生产专题内容进行审查,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3.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内容;
  4.参与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的监督和指导;
  5.组织或者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三)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督促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4.监督管理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电力、机电、石化、建材、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规范;
  5.制定重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6.组织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排查治理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7.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实施行业管理;
  8.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电网从业人员入网资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教育厅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5.加强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6.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8.承担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五)科技厅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六)公安厅
  1.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责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5.监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承担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全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监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七)监察厅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2.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八)民政厅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安全建设工作;
  2.协助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和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司法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2.指导监狱、劳动教养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十)财政厅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纳入农民工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评比表彰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3.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工作,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查处损害女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6.监督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二)国土资源厅
  1.指导督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注销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地质勘探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地质勘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环境保护厅
  1.监督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停产及停产情况,监督管理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2.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3.指导协调各地环保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拟订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查处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房产、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建筑场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5.监督指导各地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涉及建筑工程消防、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监督指导各地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组织对城市防火、防道路交通事故、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对不符合城镇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障城市消防站等安全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
  7.负责指导各地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交通运输厅
  1.监督指导公路、水路和城镇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和城镇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各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进行安全审查;
  4.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对公路危险路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治理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按规定在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定位监控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并监控和管理。负责客运站、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7.指导监督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监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采取措施解决挂靠车辆安全管理问题;
  9.承担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水利厅
  1.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2.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5.监督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和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监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渔业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厅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农机安全,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十八)商务厅
  1.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文化厅
  1.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3.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卫生厅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指导协调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麻醉品和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二十一)畜牧厅
  1.指导畜牧相关环节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林业厅
  1.指导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森林防疫、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疫、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防疫、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直接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直接监管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或者公共安全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2.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3.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登记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组织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二十六)广播电影电视局
  1.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七)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体育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监督指导信鸽放飞有关安全工作,组织信鸽放飞时遵守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
  5.组织制定体育比赛活动应急预案,开展有关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八)旅游局
  1.拟订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特种、惊险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交通安全,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4.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九)粮食局
  1.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所属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指导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3.指导行业粮食熏蒸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草案;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工作,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和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和安全检查,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二)邮政管理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十三)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1.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拟定并监督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办法,拟定并监督实施煤田地质勘探、煤田灭火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推动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指导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煤矿;
  2.对各地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4.监督指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矿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5.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材料、仪器仪表等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7.负责发布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
  8.负责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查;负责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检查煤矿建设、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9.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0.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实施科技兴煤战略;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业务的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乙级资质管理工作;
  11.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审批工作;负责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12.承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煤矿瓦斯防治厅际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四)民航新疆管理局
  1.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3.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4.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5.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施工安全、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十五)乌鲁木齐铁路局
  1.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并实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铁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三十六)新疆通信管理局
  1.监督指导通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通信企业及通信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负责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通信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4.组织通信企业做好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七)总工会
  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地工会参与和推动职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各地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4.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编办、共青团、文明办和军区、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门管理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二级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八、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职能接续的部门承担原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九、2006年8月1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新政发〔2006〕61号),自本规定颁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