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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未帮助受伤学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字体:
教师未帮助受伤学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59    更新时间:2014-05-11    

教师未帮助受伤学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日下午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刘某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
【分析】
近年来,由于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偏差,特别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履行监护职责的认识偏差,使学校承担了不少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崔某遭受人身损害是由第三方关某造成的,应由关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打球的几名教师在郑某呼救后未予施救,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崔某死亡存在过错,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打球的几名教师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关于“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的规定,应受到相应处分。
【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59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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