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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汉语授课学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扩大汉语授课学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网站    点击数:3350    更新时间:2013-09-18    

关于扩大汉语授课学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教基办〔2013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安排,从2012年秋季开始,我区汉语授课学校开展少数民族语言课程试点工作在全区6个地州12个县市启动,经过近一年的试点,目前相关工作进展顺利。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秋季开始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及吐鲁番地区等去年已开展试点的地州保持原有试点单位不变,今年再从辖区内选择一个县市作为新试点单位,试点学校由各地选定。

(二)昌吉州、塔城地区、博州、哈密地区、巴州、克州等作为新增试点地区,今年从辖区内选择一个县市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学校由各地选定。

以上试点单位和试点学校选定后,由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语言课程教学的有关要求

(一)少数民族语言课程作为我区汉语授课学校新设的课程,将通过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有关课程及活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各地要按照新颁布的课程指导意见做好课程实施的具体安排。

(二)在汉语授课小学,作为地方课程,从一年级或三年级开设,每周安排一课时;在汉语授课的初中学校,作为校本课程,从初中一年级开设,每周安排一课时。

(三)中小学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要遵循从小抓起、注重口语、打好基础、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教学内容以少数民族语言口语为主,各地可根据实际选择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和柯尔克孜语等作为口语学习课程,适当增加部分读写内容。

三、提供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条件保障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整合现有教师资源,选配少数民族语言教师。试点学校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师资不足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地区民语授课学校和双语学校的富余师资中调剂,确保师资好用、够用。   

(二)各地要统筹使用好相关教学资源。自治区已统一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语授课小学维吾尔语课程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语授课小学哈萨克语课程标准》,小学一年级的少数民族语言教材也已经正式出版,请各地及时与新疆教育出版社联系,确保试点学校秋季能使用新课标和新教材。秋季开学前,各地要配合做好新教材培训工作。其它年级的教材将按计划陆续出版,在未正式出版前,各试点学校可组织教师编写简明教材或选用其他适合教材进行试点教学。

(三)为支持试点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已将2012年所有试点班级纳入自治区双语现代远程教学班班通项目,按照自治区双语现代远程教学班班通设备标准配备,由自治区统一政府采购配发至各试点学校。各地要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各试点学校要管好、用好教学班班通设备。

(四)教研部门要把指导试点学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范围,研究汉语授课学校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教学规律和评价方法,安排教研人员指导学校和教师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工作。

各地收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部署,在开展试验的同时做好经验总结;试点县、学校名单及有关学校的基本情况,请于91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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