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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 |||||
作者:教育部 文章来源:教育部网站 点击数:1647 更新时间:2013-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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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1956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 1979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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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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