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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教育部  文章来源:教育部网站  点击数1690  更新时间:2013-03-04 18:24:42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1956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
发15%,以表示鼓励”。
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在计算退休费时,是否应该包括加发的15%津贴在内,各地执行时很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现规定:凡是已经退休,在退休费中包括了加发的15%的,为不降低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可维持原办法计发;未计入退休费的一律不再追加;今后退休时应按本人标
准工资计发退休费。

197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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