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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语教学模式转型重要性的思考          【字体:
关于双语教学模式转型重要性的思考
作者:刘慧英    文章来源:高教论坛    点击数:2746    更新时间:2009-01-15    


摘  要:双语教学模式由以民语授课为主向以汉语授课为主的转型,不仅是提高民族学校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提高少数民族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的需要,更是适应信息革命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关键词:双语教学模式  转型  重要性
 
 
我国传统的双语教学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民族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课;另一种是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文课。教学实践中采用前一种类型的居多,这也是制约民族学校教学质量的症结所在(另文阐述)。因此,要想提高民族学校的教学质量,就必须逐步改革双语教学模式,即采用第二种类型。采用汉文教材,以汉语授课为主,同时开设民族语文课的双语教学类型,不仅能消除民语教材在知识更新方面与汉文教材间的差距,而且能使师生享受汉文书刊与网络提供的丰富的参考材料和无限的信息资源,掌握学科的最新知识、成果以及教与学的方法,从而提高教与学的效果。
不仅如此,采用第二种类型(以下简称“汉授”)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实施远程教育
远程教育技术是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它使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一样,能享有共同的教育资源;它是缩小地域、时间和空间差距,克服基础教育薄弱、信息闭塞、教师水平不高,实现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其教学用语就国内而言几乎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因此,采用“汉授”是实施远程教育的前提。少数民族只有掌握汉语、采用“汉授”,才能实现与我国发达地区共享知识资源的愿望,否则将永远步汉族后尘、步信息后尘。从这个意义上说,掌握汉语、采用“汉授”,不仅是提高民族学校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必备条件。
二、有利于享受国家的扶持和支援
拥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关键。因此,国家一直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动员大批内地教师和高校毕业生支边;另一方面,实行优先办好民族师范学校的政策;有计划地开展内地省市与少数民族地区院校之间的对口支援协作;抽调大批有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到民族地区工作;在内地省市举办民族中学或民族班,专门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然而,少数民族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内地教师和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任教,还是民族地区学生到内地学习,其教学语言无疑是以汉语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讲,采用“汉授”是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扶持和支援的前提。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培养的人才必须掌握现代科技的最新成果,而信息革命浪潮的到来,又使得知识更新的周期日益缩短,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使其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不断地有效地更新所掌握的科技知识,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创新思维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用“汉授”是培养与时俱进、具有创新思维人才的基础,因为就国内而言,汉语是新知识、新成果的第一载体,是知识更新的必备工具。
民族学校学生提高自己的普通话水平和运用规范汉字的能力,也是接受较高层次教育和进入现代科学技术领域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采用“汉授”,有利于培养拔尖人才和科技精英。
四、有利于提高民族学校的升学率和就业率
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等院校招生考试,都必须采用法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我国也不例外,要求统一用汉文答卷。虽然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实行照顾政策,高考时可用民族文字答卷(自治区出题,不考汉语文),但只能报考本自治区的高校,这样,即使成绩相当高,也失去了升入普通重点高校尤其是名校深造的机会。如果成绩不理想,可能会落榜,因为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少,招生数量有限。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学校的高考升学率受到了民族语文答卷的限制。
当然,民族学校的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校(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除汉语外,其他学科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不用汉语文答卷本身就说明汉语文能力较差,即使被普通高校录取,也会因语言上的障碍而影响学习效果,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从发展民族教育的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应正视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质量,正视民族地区院校与内地院校的差距,通过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采用“汉授”来提高民族学校学生考入内地普通高等院校尤其是名校的比例,以提高人才质量;同时避免“近亲繁殖”,从而提高民族地区高级知识分子学术思想的多元化水平与合作创新能力。
从就业角度看,我们应正视两个现实:一个是高校不包分配,实行“双向选择,自主就业”;另一个是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任何行业的岗位,对普通话的等级要求一视同仁,并不因民族的差别而不同。因此普通话水平的高低,某种意义上表现了就业能力的高低、竞争能力的高低。普通话水平低,在三乙以下(包括三乙),只能在民族聚居地就业,就业空间相当小,也正因为空间小,相应岗位的人员极易饱和,因此待业、失业的可能性很大。目前,少数民族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且突出表现在汉语文能力上,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基础教育阶段重视汉语文教育,重视“推普”,尽早采用“汉授”,使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乙,那么即使学生不能升学,也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就业的语言能力,有利于岗位的选择。
不可否认,不通或基本不通汉语的学前儿童进入小学后,面对汉文教材以及教师的汉语教学会产生语言障碍,因此从学前阶段就应开始实施双语教学并强化汉语教学,这已成为一些学者和家长的共识。民族地区已有越来越多的民族幼儿园开设汉语课。
当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也都有选择使用符合自己需要的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各民族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语言平等。但这种平等是浅层次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才是深层次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应当不是表面的”“它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有选择教学语言的权利,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因为语言作为交际工具和负载信息的工具,它给使用者带来的利益不尽相同,尤其表现在是否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上。虽然语言没有先进落后之分,但有通用范围大小、使用频率高低之别,也有更新知识信息快慢的差异。毋庸讳言,“在今天的形势下,一个民族在语言上的优势,可以转化为经济优势、科技优势乃至政治上的优势!”[2]因此双语教学是以民族语言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还是以汉语言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民族语文课,其事实上的利益并不平等。
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在提供教育资源上和知识更新速度上的不平等,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不同,而教学质量和个人汉语文能力的不同,又影响个人在升学、就业和发展中利益的不平等。平等本应最终落实在利益的平等上,但是语言平等却遇到了信息革命语言标准化和市场经济双向选择的挑战。信息革命和市场经济要求人们熟练并规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然少数民族无法置身于信息革命和市场经济之外,就只能调整自身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在各个领域享受事实上的平等。“一切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都离不开民族自身的发展,”这是江泽民同志在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特别强调的。 [3]我们应切记。
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和法规,虽然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母语授课,但是更鼓励和提倡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语言文字。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这两部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应当”所陈述的普遍要求在前,“可以”所陈述的特殊许可在后,“应当”是就所有学校而言,包括民族学校,“可以”是就民族学校特殊性而言,隐含的意思是:既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也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应当”是方向性、原则性要求,隐含着鼓励、提倡民族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部法律与前两部法律的精神似乎不同,这里的“应当”是鼓励、提倡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同时开设汉语文课。但是这里的“应当”是有条件的,“条件”的所指是师生交流用语的语言环境、教材及其参考资料和工具书的齐备以及多数群众的要求,而并非仅指教材和语言环境。自治法突出民族语言授课的优先地位,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尊重,同时又用“有条件”加以限制,用“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导向,为各少数民族地方政府用好自制权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从这个角度说,自治法在教学语言政策的精神实质上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并不冲突。
《民族区域自治法》本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各地在贯彻时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自治地方不制定具体法规,或即使制定了,但在内容上也都雷同于自治法的规定,那么都属于自治地方没有用好自制权。因为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只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少数民族长远利益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具体可行的法规,才能达到自治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学语言模式上用好自制权,并不等于守住民族语言授课同时开设汉语文课这种模式,恰好相反,新形势下必须突破这种旧思想、旧模式,“打破民族教育就是用民族语言教学的旧框框”,[4]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革命的需要,按照多数群众的愿望,从本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按照是否有利于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的贯彻,是否有利于民族教育的长远发展,是否有利于少数民族素质的提高的标准,在实践中选择最合适的教学语言模式,才是真正用好了自制权。因此对于国家通用语言环境较好的地方,应鼓励“汉授”,其理由和优势已在前面说明,其最新的政策依据见下文:
2002年7月1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强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因民族因地区制宜;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在民族中小学逐步形成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教学的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设一门外语课,要把‘双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5]可见,教学用语的因地制宜已有了政策上的依据和支持。《决定》还进一步指出,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东、中部地区社会力量在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办学,或者面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在东、中部地区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东、中部地区求学就读”。[6]以上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几乎都是以汉语授课为前提的,汉语授课的导向已显而易见。《决定》是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根据政策的系统性要求,在此之前公布的相关政策与此冲突的应以此《决定》为准。
综上所述,采用以汉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兼开民族语文课的双语教学模式,是提高民族学校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是我国民族学校教学语言改革的方向。民族地区只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有计划、有步骤地由民语授课为主向汉语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类型过渡,才能真正提高民族学校的教学质量,实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19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
[2]专家论坛——中国少数民族的跨世纪话题(2000:19),《民族研究》第3期。
[3]彭英明(2001:12)论新世纪民族问题与民族自身发展,《民族问题研究》第11期。
[4]李斗石(2002:17)21世纪民族教育的发展趋势及特点,《民族问题研究》第5期。
[5][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3,9,5)国务院文件,国发14号。

文章录入:三道海子    责任编辑:三道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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