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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我地区部分县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
作者:自治区人…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4675 更新时间:2016-10-25 | |||||
关于对《关于我地区部分县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新人社函〔2016〕507号
你局《关于我地区部分县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政策,与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塔什库尔干等10个县工作满十年以上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15号)中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2016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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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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