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政府文件 >> 新疆文件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自治区人…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3313    更新时间:2016-10-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6〕118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6)精神,为切实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确保新旧职称(职务)有效衔接,现就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外教育机构人员过渡问题。自治区将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系统中为每个地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增加一个校外机构用户,请各地按隶属关系将需要参加职称过渡的校外人员信息录入并组织过渡。

二、关于隶属关系管理不一致学校过渡问题。县级、地级教育局对应归本教育局管理但在职称过渡系统中未显示的学校,或不归本教育局管理但在系统中有显示的学校,由地州市教育局按《学校信息格式》(附件)上报,职称过渡系统将根据上报的信息对此类学校进行相应调整后组织过渡。

三、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过渡问题。民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管理组织职称(职务)过渡,在填写《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汇总表》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人数)”可以为空。

四、关于评聘分离试点地区中小学教师过渡问题。坚持“一次过渡,逐步化解”的原则,对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教师,按照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关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相应指导性意见,确保平稳过渡。指导意见要涵盖评聘分离过渡的教师到乡镇及以下学校支教12年、过渡后超结构比例的情况五年内逐年消化、首次聘任时只能聘用在与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等内容。

五、关于过渡时限。由于今年过渡人员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经研究,决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延至20161030日前。

《学校信息格式》请于201693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请各地将过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刘刚 09913689915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

郭怀军 (09917606082

附件:学校信息格式.docx(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6919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暑期安…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依法治…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