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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作者:自治区人…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3313 更新时间:2016-10-25 | |||||
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确保新旧职称(职务)有效衔接,现就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外教育机构人员过渡问题。自治区将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系统中为每个地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增加一个校外机构用户,请各地按隶属关系将需要参加职称过渡的校外人员信息录入并组织过渡。 二、关于隶属关系管理不一致学校过渡问题。县级、地级教育局对应归本教育局管理但在职称过渡系统中未显示的学校,或不归本教育局管理但在系统中有显示的学校,由地州市教育局按《学校信息格式》(附件)上报,职称过渡系统将根据上报的信息对此类学校进行相应调整后组织过渡。 三、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过渡问题。民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管理组织职称(职务)过渡,在填写《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汇总表》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人数)”可以为空。 四、关于评聘分离试点地区中小学教师过渡问题。坚持“一次过渡,逐步化解”的原则,对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教师,按照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关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相应指导性意见,确保平稳过渡。指导意见要涵盖评聘分离过渡的教师到乡镇及以下学校支教1至2年、过渡后超结构比例的情况五年内逐年消化、首次聘任时只能聘用在与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等内容。 五、关于过渡时限。由于今年过渡人员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经研究,决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延至2016年10月30日前。 《学校信息格式》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请各地将过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 郭怀军 (0991)7606082 附件:学校信息格式.docx(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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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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