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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255    更新时间:2016-04-07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教基〔2016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妇联、教育厅、文明办等七部门《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规范管理,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2016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妇联教育厅等七部委《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教育厅《关于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的建设发展,提高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家长学校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宗旨,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提升家长素质为核心,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为指导,以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为目的;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为龙头,以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重点,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性质

家长学校以未成年人(018岁)的家长或监护人为主要对象,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织的家庭教育培训机构;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构建学习型家庭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场所;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政府形成“四位一体”教育网络的工作桥梁;是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和进行家长素质、家长责任教育的主要渠道;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去极端化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弘扬现代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三、主要任务

面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建设美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教育;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宗教常识教育;宣传现代文化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家长素质;开展家庭教育咨询,为家长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增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沟通,营造儿童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四、组织管理

1.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责任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教育厅关工委家教委)协助对全区家长学校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州、市)教育局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心)”,负责本地区家长学校建设的整体规划、方案制定、工作落实检查;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辖区内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教学教研指导和评价考核;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校长、副校长、德育主任、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及“五老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的具体管理和教学工作。各级教育系统关工委要积极参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家庭教育和家长学校工作。

2.立报告制度,加强学校管理。县(市、区)教育局“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要按照本县制定的《教育系统家长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本地家长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给地(州、市)教育局“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心)”定期报告家长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地(州、市)教育局“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心)”在每年930日前,将本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发展情况统计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自治区教育厅关工委家教委。

3.善规章制度,规范教学管理。 家长学校在教学内容上要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家长学校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按照不同学龄段和年级学生的不同身心特点及教育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分段实施。教学用书可在自治区推荐的《家长学校教材参考书目》中选择。在教学形式上要针对家长儿童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和传播手段。在组织管理上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

地(州、市)教育局“家庭教育委员会(中心)”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组织制定家长学校的培训对象、班级规模、学制设定、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教学计划、教师聘用、备课讲课、作业批改、测试评估等具体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规定;各县(市、区)教育局“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各级教育局“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或指导中心)和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家长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档案建设工作。

4.庭学校社会政府四位一体,形成教育合力。家长学校要积极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形成育人合力。家长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在提高自身办学质量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学校教育、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学校)逐步形成“四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体系。

5.展科研交流,不断探索家长学校办学规律。各级“家长学校协会”及家庭教育研究机构要在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家庭教育的同时,不断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特别要针对当地家庭教育中的问题,社会、家长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研讨活动,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

6.高家长学校办学水平,积极办好网络学校。

在巩固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学校积极办好“网上家长学校”,开通手机家教课堂等新媒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及现代远程教育和信息化、网络化的优势。

7.儿园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校长由园领导兼任,由家长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家长学校师资由幼儿园教师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志愿者担任,场地可利用现有的活动室、教室等。

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2次亲子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向周边社区延伸家庭教育活动,配合做好社区0—3岁和未入园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8.小学校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由家长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管理委员会会议。中小学家长学校师资队伍可由学校教师、志愿者、优秀家长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

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长指导,如家庭教育培训讲座、家庭教育咨询等,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9.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由家长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师资可由学校教师或聘请专家担任。

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帮助家长引导学生掌握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做好职业指导,为学生适应社会奠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1.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教师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纳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纳入教研与考核评估体系;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纳入校长目标考核,纳入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学校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要积极配合妇联、精神文办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和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家长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家长学校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财政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捐资助学、项目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建立家长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家长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积极争取各级妇联、文明办等部门支持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保障办学条件达标,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保证家长学校组织机构落实,教学场地、设备、校牌落实,教师教材落实,教学过程落实,教学计划课时落实,教学内容和效果落实,学籍管理和测评考核落实,各类档案材料和管理制度落实。

4.多措并举,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家长学校的教学人员原则上要经过家庭教育知识专业培训。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家庭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作,每年开展家庭教育管理者、家长学校骨干教师、家庭教育志愿者等教育工作者队伍的培训;自治区计划在近五年内对县(市、区)直属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的家长学校校长基本轮训一遍;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工委家教委印发的《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培训方案》,计划通过“新疆网络家长教育平台”,分汉语、维语、哈语三种语言文字,分期分批对自治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校领导、教学骨干以及在职教师进行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由教育专家、教学骨干、“五老”人员参加的讲师团,发挥教学示范和业务指导作用,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家庭教育名师,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和家长学校教育质量。

5.积极与援疆省市开展交流合作,促进家庭教育家长学校全面发展以家庭教育交流和家长学校建设为载体,加强与内地援疆省市家庭教育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围绕共同关心的家庭教育问题,举办学术研讨和相关培训,通过联合办学互访交流、项目支持等形式,促进我区家庭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和创新。

六、 督导评估

1.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家长学校督导评估制度。

教育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家庭教育和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纳入中小学德育评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的督导评估范围,评估结果在公开的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作为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各级教育系统关工委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家庭教育和家长学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建立家长学校督导评估体系。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以家长家庭教育素质的提高和教子方法能力的掌握以及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实际效果作为重要指标。同时,要结合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家长参学率及测评合格率,家长学校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立德树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详见示范性家长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3.以点带面,努力创建示范性家长学校。

自治区开展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三级“示范性家长学校”创建活动。县(市、区)级“示范性家长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组织评估、挂牌;地(州、市)级“示范性家长学校”由地(州、市)教育部门评估、挂牌;自治区级“示范性家长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评估、挂牌。

4.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家长学校建设发展。

对督导评估合格的家长学校及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长学校)和先进个人(家长、教师、家庭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给予表彰和奖励。县(市、区)结合年终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地(州、市)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自治区每五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对家庭教育家长学校工作不到位的地、县,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七、适应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教育系统所辖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家长学校。民办学校及幼儿园可参照执行。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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