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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029 更新时间:2015-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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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新疆教育厅新教体艺办〔2015〕14号2015年11月2日印发)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项目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应在全面总结本校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自评报表(见附表)。 第四条 自评报表由自评项目、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 第五条 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30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0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发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10分(加分项目)。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每年9月底前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报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开展必要的督导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 附表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 省(区、市) 市 学校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类别:□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完全中学; □职业高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教学班总数:小学 个; 初中 个; 高中 个 在校学生总数:小学 人; 初中 人; 高中 人 专任教师总数:小学 人; 初中 人; 高中 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对应自评项目和自评内容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此表。 2.学校可另附自评报告。 3.此表一式两份,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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