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教育厅文件 >> 人事经费 >> 文章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新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办法 | |||||
作者:自治区教…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13 更新时间:2023-12-29 | |||||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教规(2023)8号2023年11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完善教职工准入查询制度,切实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和兵团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工作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设立联络员,确保准入查询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查询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高等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第三章 查询内容 第四条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包括: (一)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二)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三)因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信息。 (四)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包括: (一)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被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 (二)因触犯《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且不满5年的人员信息。 第四章 查询程序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制度。对于拟聘用的教职员工,在录用公示前,必须通过准入查询。 第七条 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中小学校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其中,拟聘用教师按第四、五条规定内容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查询第四条规定内容。 第八条 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其中,拟聘用教师按第四、五条规定内容查询。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入职查询工作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归入人事档案备查。负责查询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篡改查询信息,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章 查询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对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信息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或从业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的,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信息的,由提出查询申请的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第十二条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 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拟聘用单位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复查结果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招录工作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 自治区教育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李宪生 版权所有(2003-2024)*****公案备案:6543010015号***** 站长:李宪生1899751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