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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885    更新时间:2015-08-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一、总则

本方案所述“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作为附加险条款,在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生效,不能独立生效。“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终止,本方案“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同时终止。

二、保险范围和对象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范围和对象一致,即:全区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学前双语机构。民办学校、幼儿园也在保险范围内。

三、承保公司和中介机构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一致,即: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介机构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项目部。

四、保险期限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期限一致,以学年度为基准,以在校生为基数,每学年度一保,一保一学年度。(20152016学年度保险起止时间为:20159100:00201683124:00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学校没有责任且依照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学生伤害事故,承保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伤残或死亡的。

(二)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猝死的。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中(含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伤残或死亡的。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中(含节假日)突发疾病猝死的。

六、理赔原则

(一)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当首先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定责、定损、予以理赔。经各级校(园)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认定不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的,适用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予以理赔。

(二)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条款和理赔标准不得同时适用。

(三)适用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由各级校(园)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协商确定适用条款及赔偿标准,遵循从高、从宽、从快的理赔服务原则,承保公司按照协商结果予以理赔。如发生司法诉讼或仲裁的,承保公司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件予以理赔。

(四)其他理赔原则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执行。

七、赔付标准

全区一律统一赔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死亡赔付标准

投保学校发生学生死亡,承保公司应当赔付人民币20万元/每人(包括事发、丧葬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二)伤害医疗赔付标准

按照伤害医疗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限额20万元。

(三)伤残赔付标准

凡属于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赔偿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承保公司进行一次性伤残和治疗费用赔偿(赔偿金额=20万元×伤残责任限额比例),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项目

伤害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残责任限额比例

1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

一级伤残

100%

2

二级伤残

80%

3

三级伤残

65%

4

四级伤残

55%

5

五级伤残

45%

6

六级伤残

25%

7

七级伤残

15%

8

八级伤残

10%

9

九级伤残

7%

10

十级伤残

6%

八、投保方式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一致,全区学校(幼儿园)统一投保、统一投保时间和保险起止时间、统一服务条款和服务内容。(20152016学年度投保截止时间为:20151220日)

九、保费保额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标准:5/生·学年,最高保额:20万元。每校每次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十、经费保障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学前双语机构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普通高中学校由学费支出(不单独收费)。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学费支出(不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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