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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885 更新时间:2015-0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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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本方案所述“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作为附加险条款,在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生效,不能独立生效。“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终止,本方案“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同时终止。 二、保险范围和对象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范围和对象一致,即:全区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学前双语机构。民办学校、幼儿园也在保险范围内。 三、承保公司和中介机构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一致,即: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介机构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项目部。 四、保险期限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期限一致,以学年度为基准,以在校生为基数,每学年度一保,一保一学年度。(2015—2016学年度保险起止时间为:2015年9月1日00:00至2016年8月31日24:00)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学校没有责任且依照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学生伤害事故,承保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伤残或死亡的。 (二)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猝死的。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中(含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伤残或死亡的。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中(含节假日)突发疾病猝死的。 六、理赔原则 (一)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当首先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定责、定损、予以理赔。经各级校(园)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认定不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的,适用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予以理赔。 (二)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条款和理赔标准不得同时适用。 (三)适用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由各级校(园)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协商确定适用条款及赔偿标准,遵循从高、从宽、从快的理赔服务原则,承保公司按照协商结果予以理赔。如发生司法诉讼或仲裁的,承保公司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件予以理赔。 (四)其他理赔原则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执行。 七、赔付标准 全区一律统一赔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死亡赔付标准 投保学校发生学生死亡,承保公司应当赔付人民币20万元/每人(包括事发、丧葬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二)伤害医疗赔付标准 按照伤害医疗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限额20万元。 (三)伤残赔付标准 凡属于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赔偿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承保公司进行一次性伤残和治疗费用赔偿(赔偿金额=20万元×伤残责任限额比例),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八、投保方式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一致,全区学校(幼儿园)统一投保、统一投保时间和保险起止时间、统一服务条款和服务内容。(2015—2016学年度投保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 九、保费保额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标准:5元/生·学年,最高保额:20万元。每校每次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十、经费保障 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学前双语机构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普通高中学校由学费支出(不单独收费)。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学费支出(不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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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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