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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起违反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字体:
九起违反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955    更新时间:2015-04-05    

关于九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5〕第2期

去年以来,全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中央纪委“三转”和自治区纪委“四转”要求,认真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问题,有力促进了党风政风、师德师风的好转。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攻坚战”和“保卫战”,现将自治区教育系统查处的九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克拉玛依市第七中学总务主任(副科级)董永新违反八项规定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2月,董永新在酒店宴请8名保安和7名保洁员,消费1288元,于6月列入学校接待费中报销。董永新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款吃喝,其行为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回报销款。

二、喀什教育学院原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喀什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原院长阿不都艾尼•司马义、原纪委书记帕拉提•依不拉音、原副院长熊向辉,收受施工企业钱物价值242.08万元,乱摊派59.15万元,设立“小金库”37.95万元用于账外开支,违规购买车辆和请客送礼支出14.78万元。王鹏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职级待遇由正县级领导职务降为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追缴违纪款4.2万元;阿不都艾尼•司马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职级待遇由正县级领导职务降为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帕拉提•依不拉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职级待遇由副县级领导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追缴违纪款1.05万元;熊向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职级待遇由副县级领导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追缴违纪款2.5万元。

三、喀什财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违反党风廉政责任问题。学校党委书记麦麦提•艾萨、校长郑鸣、副校长(正县级)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总务科副科长贾汉杰,先后5次未在地区指定地点用公款接待疆内外客人,购买烟酒共计10913元,而以购买矿泉水费用变相列支报销,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用公款购买的烟、酒由参与人员退款。

四、疏附县职业高中原校长艾斯卡尔•巴拉提贪污问题。艾斯卡尔•巴拉提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将上级拨付的学生伙食补助款剩余部分存储账外账,提取7万元,个人贪污5万元,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五、泽普县赛力乡中心小学虚开发票套取食材款、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该小学原校长熊明华、原副校长艾尼瓦尔•艾则孜、报账员奴尔艾拉•艾买提、原后勤副主任司尚清,通过虚开发票套取食材款116425元,一部分钱款被个人非法占有或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钱款设立“小金库”用于支付节日教师会餐、福利、加班费以及垫付学校绿化费等,截止调查时仍有40000元在供货商处。熊明华、艾尼瓦尔•艾则孜、司尚清三人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努尔艾拉•艾买提受到调离岗位处分。违规套取的食材款被全部追回。

六、阿瓦提县阿瓦提镇上海申花白玉兰小学原校长姚武文违反廉洁自律问题。姚武文在2012年-2014年古尔邦节、春节期间,先后采取变通购买5000元购物卡(购卡款项算作维修学校桌椅费用)、记账购买慰问品(价值14600元)的方式,共花费19600元公款用来送礼,事后将该款在阿瓦提镇团结村小学和幼儿园、白玉兰小学和幼儿园等帐内报销。姚武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19600元如数追缴。

七、新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物业三部绿化班长艾克拜尔•吾甫尔“吃空饷”贪污问题。艾克拜尔•吾甫尔利用工作便利,采用虚报临时工工资的办法“吃空饷”,侵吞国家财产48236元,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八、新疆财经大学后勤处干部失职、渎职问题。新疆财经大学后勤处原处长曹新毅、原副处长王江明、原物业中心主任梁新江、原物业中心副主任周家庆、后勤处副科级干部张怀春因管理不善,致使学校南校区10-13号高层住宅地下车库部分供电、消防等设备丢失,造成经济损失262026.62元,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曹新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扣发3个月绩效津贴,并赔偿经济损失7860.79元;王江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处长职务,调离岗位,扣发6个月绩效津贴,并赔偿经济损失15721.59元;梁新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扣发3个月绩效津贴;周家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物业中心副主任职务,扣发9个月绩效津贴,并赔偿经济损失23582.24元;张怀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扣发3个月绩效津贴,并赔偿经济损失6288.63元。

九、新疆教育学院实验小学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实验小学接受企业资助,组织优秀教师参加由企业资助的“欧洲八国游”游学活动,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学院党委对实验小学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主要负责人田征、党支部纪检员雷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班子其他成员陈坚、何莉受到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以上问题表明,“四风”问题树倒根在,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保持常抓地韧性和长抓的耐力。教育系统作风建设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包括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疗休养、福利发放等)、公车私用、收送红包礼金购物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广大党员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中央和自治区驰而不息抓作风的坚定决心,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从上述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带头改进作风,带头执行纪律,做到以上率下,令行禁止。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纪委的要求,加大执纪监督和惩戒问责力度,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警惕穿上“隐身衣”的不正之风,抓住教师节、升学毕业和传统节日等关键节点,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参加谢师宴、升学宴等问题。坚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行为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和通报曝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促进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实现新疆党风政风社风民风的持续转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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