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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受伤,工厂赔10万          【字体:
实习期间受伤,工厂赔10万
作者:法治新疆    文章来源:法治新疆    点击数:1955    更新时间:2015-08-03    

     某校学生在工厂实习期间被砸伤左手,造成八级伤残,后起诉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和该工厂对其进行损失赔偿。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工厂方赔偿于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校方不用担责。

  2013年,某学校学生于某被安排到一工厂实习,日工资为45元。实习期间,于某在工作中被砸伤左手,他先后至文登某医院、青岛某医院治疗。出院后,于某申请了伤情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为此,他找到工厂和学校,索要赔偿。不过,于某的索赔之路并不顺畅,工厂方认为,于某作为实习生虽然是在工厂实习期间受伤,但其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手受伤是其粗心大意、工作时走神所致,于某自己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工厂方只同意赔偿于某部分医疗费,拒绝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校方则认为,虽然于某受伤时属于该校学生,但由于是在实习工厂受伤,并不在学校内,并且学校、工厂同于某签订了三方安全协议,已经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作出明确约定,根据约定内容,学校不应当承担于某的各项损失。

  无奈之下,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工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进入工厂后受工厂管理,并领取相应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于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其要求工厂方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三方安全协议对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责任分担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认可。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未予安全培训存在管理缺陷

  法院认为,于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由于其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企业作为实际受益人,是于某实习劳动的条件提供者和劳动成果的获得者,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于某的实习安全。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工厂在于某干活前未按照规定提前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提示,这样的管理缺失与于某被铁锤砸伤左手存在因果关系,说明工厂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防护及管理义务,应当对于某本次事故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于某虽为学校在校学生,但其受伤系在校外实习期间,且学校已与于某及该工厂签订了学生校外实习及安全协议书,说明学校对于某校外实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认为于某要求学校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校外实习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护范畴内。为了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作为实习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学校和企业,应着重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在派遣实习学生时,要注意和用工企业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把企业和学校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同时学校不能认为学生人不在学校,发生任何事就跟学校没关系了,而对实习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应加强实习生管理,制订详细的实习计划,派专人对实习生进行管理,如果仅是签订相关免责协议而疏于管理,同样需要担责。实习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上岗前的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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