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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开除学生学籍涉嫌违法          【字体:
大学开除学生学籍涉嫌违法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13    更新时间:2015-06-07    

      【案例】2年前,李某因替考,被某大学开除学籍。目前,他已重返学校。5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孔祥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经过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新疆大学撤销开除李某学籍的处理决定。

  2013年3月10日,某大学法学院学生李某替同学喜某参加大学英语C级补考测考,开考10分钟被发现替考,为减轻处罚,李某当即承认了替考作弊。同年3月18日,该校作出“取消李某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意见,李某于当日签字。同年4月24日,该校对其作出了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但未书面送达该决定。

  得知此决定后,李某向某大学提出申诉,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开除的复查。同年6月4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关于对李某申诉的答复”,该答复认为某大学对李某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款的规定。李某不服,于2014年1月29日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大学在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前,学生应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合法向李某送达处理决定。同时,某大学就同一事项既取消李某申请学士学位又开除其学籍,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法院判决撤销该校决定。

  就在某大学对李某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后的4个月,另一所大学以该校研究生马某,收受他人好处帮助别人考研究生为由作出开除决定。马某不服,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校对马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作出前,既未告知马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将书面处分决定书送达马某本人,导致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故法院判决该校撤销决定。

  孔祥华表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处分决定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开除学生学籍不能再‘任性’。”孔祥华说。

      【分析】

      学校败诉既有程序违法,又有主体不当和依据无效的原因。

      1、违背了规定的程序是学校败诉的原因之一。

      2、高等学校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

      此案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权问题。在目前的高等教育制度下,开除学生是对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限制,应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但没有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对违纪学生采取教育措施是可以的,但不得越权行使。

      3、教育部的规章中“开除学生”条款无效。

      教育部的规章不得同法律、法规相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剥夺,违背《高等教育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是无效条款。《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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