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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4766 更新时间:2015-03-18 | |||||
自治区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10月16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 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医匮乏及寄宿制学校不断增加的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在校生数在600人以下规模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规模在600人以上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按比例配备专职校医,他们的编制、职称及待遇要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此指导意见执行。 一、指导思想 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密切合作机制,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中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防治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学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降低学校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选派条件 (一)兼职校医的条件 1.中专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 2.从事预防保健工作2年以上; 3.业务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热爱学校卫生工作。 4.公共卫生或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二)兼职校医选派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兼职校医。兼职校医可在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其中城区兼职校医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派,农村兼职校医可由乡(镇)卫生机构选派。 (三)兼职校医指导机构 从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的兼职校医,主要负责指导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校的卫生防病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聘用协议,根据学校申请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聘用校医事宜。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聘用的兼职校医进行管理。 3.自治区、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设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提供兼职校医的工作条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落实兼职校医工作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兼职校医开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选派兼职校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兼职校医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传染病暴发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不力的兼职校医提出调整建议。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管理办法,加强对兼职校医的管理。 2.负责兼职校医的选派,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兼职校医信息资料。 3.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不定期对兼职校医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兼职校医的技术指导。 (三)中小学校 1.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中小学校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聘用兼职校医的申请。 3.中小学校与选派兼职校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聘用协议,并向聘用的兼职校医颁发聘书。 4.中小学校为兼职校医提供工作条件,包括必备工作场所和设备等(附件1)。 5.学校对兼职校医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工作考核评估并建立奖惩制度。 (四)派出机构 1.选派兼职校医是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对中小学校公共卫生职责的有效形式,其成效与派出机构年度责任目标挂钩。 2.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兼职校医的监督、管理、培训与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3.派出机构要不定期听取兼职校医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兼职校医负责的学校出现传染病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派出机构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参与处置。 5.若兼职校医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或教育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的,派出机构要及时调整得力人员出任兼职校医。 (五)兼职校医 1.按照兼职校医工作制度(附件2),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指导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体检单位提供的学生健康评价报告,指导学校开展常见病防治工作。 3.掌握学生常见病(视力不良、龋齿、寄生虫、沙眼、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异常等)的动态情况,提出防治措施,降低学生常见病的发病率。 4.加强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和学生生活环境卫生的监测工作,对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不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5.开展学校常见传染病健康宣教工作。组织学校开展常见传染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麻疹、腮腺炎、伤寒和副伤寒、痢疾等)防治知识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冬春、夏秋季)。 6.指导并协助学校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疫情报告等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7.指导学校疫情报告人开展疫情报告,报告工作按要求完成(见附件3)。 8.兼职校医每周至少到学校开展工作1天。 五、工作要求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聚集的重要场所,容易发生群体性传染病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切实把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州、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兼职校医的技术指导工作。 附件:1. 兼职校医室器械配备一览表 2. 兼职校医工作制度 3. 疫情报告工作内容
附件1: 兼职校医室器械配备一览表
名 称 数 量 学生健康档案资料柜 2-4个 身高坐高计 1-2台 杠杆式体重秤1-2台 视力灯箱(对数) 1-2台 血压计(水银柱) 1台 体温计 5个 听诊器 1个 急救箱 1个 压舌板 6-10 个 诊察床 1-2个 诊察桌1-2个 诊察凳1-2个 注射器 若干个 敷料缸 1-2个 方盘1-2个 镊子 1-2个 止血带 药品柜 污物桶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锅 课桌椅测量尺 碘伏 300ml 酒精 75% 500ml 酒精 95% 1000ml 双氧水 1000ml 生理盐水 2000ml 过氧乙酸 500ml 血管钳(大号) 直式 1把 血管钳(大号) 弯式 1把 卫生室(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40平方米 学校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挂图 1-2套
附件2: 兼职校医工作制度
一、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并指导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二、 指导并参与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定期开展传染病防制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查工作。 (一)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方案。 (二)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三、 指导并参与建立学校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四、协助并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矫治)。 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六、 建立与卫生部门工作联络制度,共同研究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制工作,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附件3: 疫情报告工作内容
一、报告内容及时限 (一)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三)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激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四)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迅速、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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