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教育厅文件 >> 其他文件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5434    更新时间:2014-01-2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1〕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直属中学:

随着我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入学后,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学籍号确认后,取得学籍。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高中学籍:

1、未按规定录取的学生;

2、已取得学籍的学生;

3、有伪造证件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4、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学生;

5、复读学生。

    三、转学与借读

第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转学。

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七条 学生在地州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转学证等材料,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自治区区内跨地州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区,须持户口本、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单,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学籍号后正式取得学籍,并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学籍档案手续。

由我区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学证等材料,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并核销其学籍号。一学期后,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我区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援疆干部、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迁转学时,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九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二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即可复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三个月以上,在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后,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死亡,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逐级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五、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

第十九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的百分之一以内。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适应高一年级学习可以留级。学生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1.修满规定学分;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地方、学校考试(考查)成绩达标;

4.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第二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离校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公示后方可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八、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学生纸质档案由自治区统一格式。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学籍号码编制规则,分配学生学籍号,检查、指导地州市学籍管理工作;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学籍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等工作。

    九、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