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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 |||||
作者:国家安全…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988 更新时间:2013-0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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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 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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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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