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参考资料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字体: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作者:国家安全…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988    更新时间:2013-04-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3年第9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419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关于发布《普通高中音乐教学…
    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
    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
    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