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2〕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园规范,收费较低,财务公开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条件 1.符合布局规划。幼儿园布局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 2.资质合格。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 3.条件达标。应达到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办园达三年以上,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 4.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当地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的标准;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5.行为规范。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质量较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认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地州市教育局。 (三)地州市抽评。在收到各县(市、区)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地州市教育局要对各县(市、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市、区)认定数的10%。地州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市、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地州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四)公示公告。地州市级抽评后,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五)上报备案。各地州市教育局将各县(市、区)最后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市、区)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 (一)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二)派驻公办教师。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区)教育局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中挑选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 (三)开展师资培训。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四)结对帮扶。每所各级示范性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五)其它政策扶持。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各地应当优先认定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民办幼儿园,以利于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位结构。 (三)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加强过程性监管。各地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