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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入学、入托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入托权利的通知          【字体: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入学、入托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入托权利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1745    更新时间:2013-02-22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入学、入托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入托权利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权利问题高度重视,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在入学、入托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入托的条件;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入托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我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入托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入托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在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入托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学业特殊确需在入学、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入学、入托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入托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入托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幼儿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入托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再次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再次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入托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并接受体检者和全社会的监督。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做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各地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入托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下属县、市、区,各县、市、区转发到各级各类学校和每一所幼儿园。同时 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入托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各地、州、市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教育厅、卫生厅报告;各县级以上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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