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参考资料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字体: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作者:全国人民…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238    更新时间:2012-10-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捍卫…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
    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