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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2008 更新时间:2008-08-11 | |||||
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用于公民个人提起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侮辱、诽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等罪。我国刑事犯罪是采用检察机关公诉为主,公民自诉为辅的形式,在书写刑事自诉状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 格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副本份数按照被告人数提交) 示例:(案情仅为举例,并不属实) 案情介绍: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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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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