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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生的小学生          【字体:
轻生的小学生
作者:学校法律…    文章来源:学校法律顾问公众号    点击数:55    更新时间:2026-01-15    

案例:2023年秋季,12岁的小学女学生许诺(化名)在家中服药自杀,留下的遗书中写道:“我好累,不想醒过来……一直不会写的英语单词,一次作业不写就要去办公室,回来还要被你们嘲笑胖。”事后,许诺的母亲马繁星(化名)认为女儿长期遭受侮辱和体罚,不堪重负而自杀,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遂起诉学校和英语老师赵言,要求赔偿并撤销此前签署的调解协议书。赵言及校方对此予以否认,称仅对包括许诺在内的多名学生进行过集体辅导,从未单独叫其去办公室,更没有体罚或侮辱行为。2025年10月30日,当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马繁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孩子自杀的“时间、空间均与学校、老师的教学管理行为之间无直接关联,学校对孩子在家服药自杀的行为和后果亦难以预见和防范”。法院指出,导致孩子自杀的因素是多元的,包括学业压力、被“嘲笑”的心理压力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是有依据的。

第一,关于学校责任的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学生是在家中自杀,时间和空间都与学校教学管理行为没有直接关联。

第二,关于教师的惩戒行为。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师可以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但必须遵守"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老师找学生谈心辅导,应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

第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母亲指控学校教师存在侮辱、体罚,但未能提供足以被法院采纳的有效证据。

尽管法院驳回了母亲的诉讼,但这个案件给我们教师敲响了警钟,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风险一:惩戒方式可能触碰红线。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一旦超出合理限度,就可能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二:家校沟通缺失可能引发纠纷。 本案中,母亲反映从未进行过家访,也没有老师主动沟通孩子在校情况,这导致她误以为一切安好。《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风险三:对学生的异常状态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为了避免类似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规范使用教育惩戒。 一定要牢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划定的红线,罚抄、罚站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不能因学业成绩实施惩戒,更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二,加强家校沟通。 特别是对学习有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要主动与家长沟通,不仅反馈问题,也要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同时,要保存好沟通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第三,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要敏锐察觉学生明显的情绪变化,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发现学生有心理困扰的,要联系心理老师进行专业辅导,并及时联系家长,督促家长予以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完善教育教学记录。 对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对学生的关心帮助,尽可能留有完整的记录。这不仅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教师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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