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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 |||||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703 更新时间:202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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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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