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基〔2018〕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团委,铁路各直属部门,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团委:
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等十一家单位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员 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 员 会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