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教育部文件 >> 综合文件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字体: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教育部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408    更新时间:2015-11-30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5年11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具体如下:

   一、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二)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三)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删除第三章。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暑期安…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依法治…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