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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区校(园)方责任保险暨开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完善我区校(园)方责任保险暨开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3256    更新时间:2015-08-06    

新教厅办〔20151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和教育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我区从2008年启动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在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认可。但是,当前我区学校风险防控体系和校(园)方责任保险并不完善,在部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并无过失,依法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也不予赔偿,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校园风险防控和管理制度提出不同意见,影响到事故妥善处理和问题有效解决,也一定程度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合理转移和有效化解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有关风险,减轻学校办学压力,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切实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借鉴全国其他省区市的经验,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秋季新学年起,在我区继续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障内容,扩大保障范围,开展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校园安全风险和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全面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促进学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校园安全管理、素质教育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完善校园内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减少理赔争议,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引入社会力量来提高学校风险防范、控制和处理能力,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尤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提高对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着为教育负责、为学校负责、为学生负责、为祖国的未来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联系协调,明确责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培训工作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不是独立保险类型和品种,是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附加保险条款,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不可分割。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与校(园)方责任保险范围和对象一致,即:全区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幼儿园也在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范围之内,同样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见附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宣传、引导和投保力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承保公司、中介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宣传,共同做好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意义目的和精神实质的引导培训工作。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传统和现代传播媒体,通过讲座、专题培训、宣传册、宣传栏、标语、公开信等,向学校、幼儿园和广大师生大力宣传教育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广泛宣传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障特点和优势,提高学校、幼儿园及师生、社会对教育保险的认可度,增强学校、幼儿园及师生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做到教育保险全覆盖,降低校(园)方责任事故及无过失责任事故发案率。自治区教育厅也将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知识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明确要求,及时规范投保续保

各地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精神,按照“统一省级管理、统一中介服务和承保机构、统一保险起止时间、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服务内容”的“五统一”要求,推行实施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一)自20159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各地各校统一纳入全区统一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范围,原各地各校实行、试行的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同时终止。

(二)各地各校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加强,做到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应保尽保、全员覆盖。

(三)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必须与校(园)方责任保险同时投保、同时出单。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为5/生·学年,与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5/生·学年)同时交纳,共10/生·学年。2015~2016学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投保续保截止时间为20151220日,各地各校应按时完成投保续保工作,不得推迟交纳保费、拖欠保费,严禁挪用保费,确保全区工作整体推进。

(四)因保费不按时交纳引发的校园责任及无过失责任事故理赔问题、安全稳定问题,自治区教育厅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确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协商、定责、定损、赔偿,安全教育及风险管理知识培训等工作中,要加强与我区校(园)方责任保险中介机构(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项目部)和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沟通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利用中介机构和承保公司的专业优势,切实提高校园风险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学校、幼儿园和广大学生提供全程、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2015724

新教厅办〔2015〕1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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