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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字体:
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10422    更新时间:2015-01-30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教师〔2014〕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各族教师教书育人责任意识和师德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4日

 

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各族教师教书育人责任意识和师德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教育引导,增强师德自律意识

1.加强主题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开展以“强管理、厚师德、重责任、求质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广大教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新疆精神;强化马克思主义“五观”、新疆“三史”、“四个认同”和民族团结教育,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为人师表、教学相长和遵守师德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引导教师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教师爱教乐教、教书育人的热情。

2.弘扬师德师风典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组织开展向“最美乡村教师”学习活动,表彰一批师德模范、育人楷模及“师德师风”典型示范校(园),集中开展优秀教师和优秀集体典型事迹宣传,展现当代教师精神风貌,示范引导教师树立职业理想,激发工作热情,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实行责任督查机制,引导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

3.实行师德承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学年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实际,组织所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订立《师德承诺书》,向社会和家长、学生公开做出师德承诺,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

4.强化责任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师德师风”情况责任管理机制,将“师德师风”情况列入学校和校(园)长年度考核的内容,对工作不力、师德师风不正、教师群体责任心淡漠、学校管理水平差的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校长问责制。

5.加强“师德师风”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不断完善“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和社会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通过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等,畅通监督举报和反馈渠道,形成社会监督的完备体系。

6.加强“师德师风”行政督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不定期检查、抽查、暗访等形式,加大对各学校(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的督查力度。要通过定期开办校长接待日、家长座谈会等途径,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了解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学校要建立师德师风问题报告制度,对有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必须及时将事件、责任人及处理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7.加强“师德师风”考核。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和标准,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学校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教师聘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师德师风建设存在问题的学校(幼儿园),在各种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凡“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度考核和绩效综合考核等次一律定为不合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 建立奖惩机制,促进教师以德育人

8.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对师德高尚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师风纯正的教师群体进行定期表彰奖励,并加大对在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学点)长期从教、贡献突出教师的表彰奖励力度。自治区教育厅定期推荐事迹突出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师德模范参加国家级评选表彰。探索建立自治区级教师荣誉制度,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引导教师争当育人楷模。

9.加大对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党发〔2014〕1号)、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职工遵守政治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党教〔2014〕16号)精神,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有关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应遵守的党的政治纪律有关规定,出现新党发〔2014〕1号、新党教〔2014〕16号文件所列行为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4)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借故旷工或无故长期在编不在岗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6)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9)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10)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1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本条款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有上述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师德师风管理水平

10.充分落实校(园)长“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幼儿园)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校(园)长负责制,督促校(园)长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幼儿园)要实行校务会议等议事制度,依法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学校(幼儿园)管理,确保依法民主治校。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拖延处分或拒不处分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校(园)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切实加强校(园)长“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颁布的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管理能力与水平纳入校长选拔、任用、考核体系,督促校(园)长提高学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校(园)长全员培训,增强校(园)长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管理能力与水平。通过实施“十百千”培养工程、名校长工作室等项目,充分发挥优秀校长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

12.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事关教育工作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形成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确保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经费,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术团体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探索工作新机制,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坚持“立德树人”,使学校管理工作做到育人与教书、育人与管理、育人与服务有机结合,倡导各族教师既教书又育人,成为优良师风的践行者、学生成长的引路者、社会文明的传播者,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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