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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早恋产子 校方是否有责任?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91 更新时间:2014-09-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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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事情发生在永嘉碧莲镇村民刘先生儿子身上,刘先生的儿子小刘现年19岁,在当地一个学校读书。常年在外打工的刘先生很少管儿子,因此小刘与同校一女生热恋一事并不知情,知道女方怀孕之后,小刘才被逼无奈告诉了父亲。而女方之后在当地医院生下了一个小孩。对于此事,刘先生认为学校也有责任,因为其儿子一直住宿,因此两个人热恋甚至怀孕,学校毫不知情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校方认为学校没有责任,但表示学校将会从各方面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与安全教育。 [资料来源]:光明网-如皋新闻网http://news.online.sh.cn/news/gb/content/2014-09/08/content_7077239.htm “早恋”一词是学生时期最常听到的词,虽然学校、家长常常告诫孩子禁止早恋,但仍有不少人偷偷尝试“禁果”,最终酿出苦果。高中生早恋产子,酿出苦果。 学校中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即:教育管理职责。 教育方面:是否依据教育部规定对学生进行了性教育、遵守校纪校规教育。 管理方面:是否履行对学生宿舍的监管职责,如:男女生宿舍是否单独划区,是否严格管理。 如果学校依据教育部规定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教育,在管理上尽到了职责,学校对学生违反学校规定造成怀孕就没有责任。 本案中的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其主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就需要提供证明证明。学校无需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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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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