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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早恋产子 校方是否有责任?          【字体:
高中生早恋产子 校方是否有责任?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91    更新时间:2014-09-08    

案情:

事情发生在永嘉碧莲镇村民刘先生儿子身上,刘先生的儿子小刘现年19岁,在当地一个学校读书。常年在外打工的刘先生很少管儿子,因此小刘与同校一女生热恋一事并不知情,知道女方怀孕之后,小刘才被逼无奈告诉了父亲。而女方之后在当地医院生下了一个小孩。对于此事,刘先生认为学校也有责任,因为其儿子一直住宿,因此两个人热恋甚至怀孕,学校毫不知情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校方认为学校没有责任,但表示学校将会从各方面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与安全教育。

[资料来源]:光明网-如皋新闻网http://news.online.sh.cn/news/gb/content/2014-09/08/content_7077239.htm


分析:

“早恋”一词是学生时期最常听到的词,虽然学校、家长常常告诫孩子禁止早恋,但仍有不少人偷偷尝试“禁果”,最终酿出苦果。高中生早恋产子,酿出苦果。

学校中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即:教育管理职责。

教育方面:是否依据教育部规定对学生进行了性教育、遵守校纪校规教育。

管理方面:是否履行对学生宿舍的监管职责,如:男女生宿舍是否单独划区,是否严格管理。

如果学校依据教育部规定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教育,在管理上尽到了职责,学校对学生违反学校规定造成怀孕就没有责任。

本案中的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其主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就需要提供证明证明。学校无需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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