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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2134 更新时间:2014-07-04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4〕33号
关于提高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即第1至第12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第13至第24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 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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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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