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司法解释 >> 正文 | ![]() ![]() |
|
|||||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760 更新时间:2014-05-04 ![]() |
|||||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
|||||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没有相关文章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李宪生 版权所有(2003-2025)*****公案备案:新公网安备65010502000994号***** 站长:李宪生1899751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