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政府文件 >> 国家文件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司法部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481    更新时间:2014-02-12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司法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
    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暑期安…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