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政府文件 >> 国家文件 >> 正文 | ![]() ![]() |
|
|||||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 |||||
作者:司法部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481 更新时间:2014-02-12 ![]() |
|||||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司法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
|||||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 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暑期安…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李宪生 版权所有(2003-2025)*****公案备案:新公网安备65010502000994号***** 站长:李宪生1899751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