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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网站 点击数:4805 更新时间:2013-09-18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整体提升普通高中的办学水平,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我区普通高中教育整体、多样和可持续发展,在全区继续推行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建设教育强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全区普通高中科学发展。 二、评估原则 (一)正确导向:以素质教育理念引导学校发展,坚持在办学条件达到国家配备标准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规范办学,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更加注重特色、多样化发展,着力于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着力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评建结合:通过示范性高中评估促进不同层次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坚持分类指导,注重评估过程中的不断改进,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 (三)科学公正: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评估标准,优化评估方法,规范操作程序,严肃评估纪律,做到评估过程公开、公正,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四)有序推进:评估要统筹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分级组织,分层推进,扎实有效的进行。 三、评估对象与申报要求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的对象为自治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 根据自治区普通高中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结合我区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凡申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各项基本要求: (一)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各类课程。 (二)生均建筑面积达标。 (三)学校行政班每班学生不超过56人。 (四)在校高中学生900人以上。 (五)通过自治区级德育示范校(含依法治校示范校)验收。 (六)申报、评估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评估指标体系与命名条件 本方案的《评估指标体系》设置6个A级指标、25个B级指标和55个C级指标;每个C级指标下又拟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分操作标准。A级指标包括课程改革、组织与管理、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学生质量。各级指标根据其在普通高中改革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以不同的权重。 A-1课程改革(220分) B-1 课程设置 B-2课程管理 B-3 课程实施 B-4课程评价 A-2组织与管理(120分) B-5组织建设 B-6行政领导 B-7过程管理 B-8常规管理 B-9人事管理 B-10财产管理 A-3队伍建设(195分) B-11 编制结构 B-12 师德建设 B-13培养使用 B-14 教学研究 B-15教辅后勤人员 A-4办学条件(130分) B-16校园校舍 B-17图书仪器电教场地 A-5办学行为(115分) B-18五项行为 B-19监督检查 A-6学生质量(220分) B-20公民道德素养 B-21交流合作 B-22学习态度与能力 B-23运动与健康 B-24审美与表现 B-25实践与创新 本方案的《评估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评估中按照C级指标给定的评分标准赋分,然后汇总计算出A、B级指标的得分和总分。本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县(市、区)级以上”包含县(市、区)级。 在满足上述六条“申报要求”的基本前提下,评估总分达到900分以上(含900分),其中A1>176、A2>96、A3>156、A4>104、A5>92、A6>176的学校,方可命名为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五、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普通高中的学校依据《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开展自评,自评结果达到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申报要求的,可申报示范性高中。申报学校填好《申报书》和《自评表》一式五份,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学校应将自评做为学校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重要方式和过程。 (二)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由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三)自治区组织评估认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厅委派评估专家组赴地(州、市)对所有申报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逐一进行现场评估。 (四)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审核。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对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并上报。 (五)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自治区教育厅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意见进行公示和审批,并向学校颁证和授牌;评估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评估实施 (一)评估专家组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要求是: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长期从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熟悉学校管理,了解普通高中教育改革趋向,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具备中学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二)建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审定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结果。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由行政领导、自治区级督学、教研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专家组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提名,报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3年。 (三)每年7月底前为各地(州、市)的申报时间,逾期当年不安排自治区级评估。 (四)获得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的学校按照《关于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教基〔2007〕34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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