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先生教育网 >> 依法执教网 >> 参考资料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年收入小于24万元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免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年收入小于24万元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免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律师…    文章来源:新疆律师协会    点击数:2162    更新时间:2013-04-18    


各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9号、新财法税〔2011〕54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和新财法税〔2011〕55号《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等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年营业额小于24万元的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可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免征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上述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执行日期均为2011年11月1日,对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符合上述标准但已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的,也可考虑申请退税或者留抵以后的应缴税金。相关律师事务所在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由所在地律师协会将情况汇总后上报新疆律师协会。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新疆律师协会
                 2013年4月17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全面推进健康学校建设的…
    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
    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巩…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日常考…
    新疆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
    关于开展全国示范性特色学校…
    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
    关于科学保护儿童远视储备量…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