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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 ||||||||||||||||||||||||||||||||||||||||||
作者:教育部 文章来源:教育部网站 点击数:2348 更新时间:2013-03-04 | ||||||||||||||||||||||||||||||||||||||||||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师〔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附件: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见表1。 表1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
二、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 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并确保在教师进修、支教、病产假等情况下有可供临时顶岗的保教人员。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标准见表2。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表2 幼儿园班级规模及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标准
三、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四、本标准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合格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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