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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群架的调查处理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  更新时间:2026-05-11 00:08:57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打群架就是“结伙斗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严重不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必须“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可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即使是未成年人从轻处罚,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学生打群架不是一般的违纪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问题,已经不是学校批评教育的事了。接到举报,“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予出警制止、怠于调查处理不仅是渎职行为,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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