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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6789  更新时间:2017-05-13 19:31:50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关于公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

新教〔2017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安排部署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教办〔2016〕1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建立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新教办〔2016〕17号)要求,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统一着装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并完成了推荐、企业报名登记、初审、实地考察、审核、公示等工作。经研究,决定综合得分超过60分的76家企业进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此期限内,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政府采购和学校(家长委员会)选购工作在名录内依规开展。

二、名录内76家企业具备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生产供应资质,可参与全区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学校(家长委员会)选购。各地各校不得违反规定人为设置排他性条件限制名录内企业参与校服采购供应工作。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地学生校服政府采购和学校(家长委员会)选购工作中,要对法人代表为少数民族企业、南疆四地州企业、校企合作企业适度倾斜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南疆四地州学生校服的采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限内,可在名录内对南疆本地企业进行适当加分、适度倾斜,之后必须统一在名录内所有企业进行选用采购。

五、各地各级教育、财政、工商、质监、经信部门要加大对名录内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服务力度,督促名录内各企业在学生校服生产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质检、确保质量、强化服务,严禁转单转包到其他企业生产。

六、严格实行名录退出和“黑名单”制度。在名录期限内,如发现名录内企业资质材料弄虚作假、服装质量问题严重、售后服务较差、转单转包生产等现象的,由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研究确定名录内企业勒令退出事宜。勒令退出名录的企业和法人代表今后不得在区内从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的生产供应,同时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供应企业采购学生校服。

七、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统一着装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将一年一次开展名录补充建立和调整工作,对经推荐并申请加入名录的新成立企业和整改后的企业按照名录建立程序进行审核,通过的将补充进名录。

八、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统一着装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将专门成立督查组适时对名录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文公布的为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名录内76家企业只具备学生校服生产资质,教师工装生产企业名录将另行下文公布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更好地监督名录内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学生校服生产供应,保证服装质量,确保全区中小学生、幼儿着装安全,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统一着装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设立了监督举报渠道,欢迎广大师生、家长和学校、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监督电话:0991—7606165  0991—7606178

传真:0991—8569906  

电子邮箱:928424296@qq.com  1281312978@qq.com

 

附件: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2017年4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414

新教办〔2017〕9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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