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
新教传(2015)2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很多家长和学生反映,一些中小学校安排了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引起了广大家长和中小学生强烈不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生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现就禁止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系统组织广大干部、中小学校长(书记)和教师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高对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治校的意识,本着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思想,自觉抵制在中小学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因自然、地质灾害或流行病等因素导致未完成课程计划确实需要补课的,必须上报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提前向学生、家长公布补课计划、内容、时间。补课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禁止普通高中在节假日组织高一、高二学生补课。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收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更不能搞先补课后收费。
四、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假期作业总量,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体验劳动和各类文体活动,把时间还给学生,使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快乐、有意义的假期。
五、各级教育工委、纪工委(纪检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并完善管理机制,定期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将今年暑假的检查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室、基教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对全疆各地进行抽查,凡发现违规擅自组织学生补课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当地教育工委、纪工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予以全疆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