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
作者:财政部 国…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316 更新时间:2014-01-17 12:01:47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
|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