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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作者:民政部、…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216 更新时间:2013-03-30 19:29:51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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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民政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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