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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课间嘻闹受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31 更新时间:2013-02-23 22:37:39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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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0年6月,某小学五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伤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200元,伤残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学校向法院提交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记录。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4300元、护理费600元、伤残补助费2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9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学生甲、乙之间的课间嘻闹。学校的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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